新闻学概论 |
介绍编辑本段回目录
全球新闻传播发展史略 |
新闻控制的目标是:给予新闻传播一定的自由度,使传播行为与社会规范保持一致,不违背施控者的利益和主张。显然,新闻控制的目标是新闻自由与行为规范的统一。
新闻控制因为控制主体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类别,在中国,对新闻传播活动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政党为主体的行政控制。关于中国新闻控制的探讨,就是看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的国家政权力量对新闻的控制,实质就是国家和新闻的关系问题。
作为上层建筑的新闻传播业,其性质、功能必然受制于经济基础的性质;而作为意识形态的新闻传播业,更是受制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制度。现实中的“新闻事业往往要受到政治、经济系统的支配。由此一来,在新闻事业中出现社会控制,乃至于新闻事业成为某一阶级、政党或经济集团的工具,自是势所必然。”既然如此,“所有的制度都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对它们的媒介加以管制和控制。”尽管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地区控制新闻的具体模式、方法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别,但绝不存在不受控制的新闻传播业。当威尔伯·施拉姆、威廉·波特等人在《传播学概论》中,把世界不同历史时期的新闻体制及其相应的新闻思想,概括为集权主义理论、自由主义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和苏联共产主义理论时,它们实质指的是四种传播制度和新闻控制模式。新闻控制特殊性与社会制度之间的紧密关系,使这种特殊性常常表现出强烈的政治性和阶级性,反映了新闻控制的政治本质和特殊的利益追求,“虽然社会控制往往以全社会的名义出现,似乎代表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但并不能掩盖其维护特定阶级利益和阶级统治的本质。”这是新闻控制的本质特征。
新闻传播活动就是采选新闻信息、创制新闻文本、播报传递新闻作品的活动,这其中最重要的三个方面是:获取新闻信息的方式、传播内容的选择和新闻的传递方式。因此,所谓新闻控制,最直接的意义就是,控制者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对新闻传播主体获取新闻、选择新闻和传递新闻的管理和约束。其中,最核心的是对新闻传播内容的控制,“新闻事业中的社会控制,实际上就是对新闻事业所传播的内容的限制和防范,以免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这种控制既可以是宏观上的一些规定、限制,也可以是对某条具体新闻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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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首先,社会大系统运行的统一性,要求对作为子系统的新闻传播业进行必要的控制。“任何社会都要运用社会控制体系来推行统治阶级所确定的社会价值观,维系现存的社会秩序,使其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社会大系统对社会每一个子系统的控制就是必然的。况且,新闻传播业作为社会有机体的神经系统、敏感部位,作为既有经济基础属性又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特殊领域,在社会大系统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它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它的运行秩序如何,对社会系统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因此对它的控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新闻传播业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相互依赖性,特别是新闻传播业相对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的被支配性,决定了它受控制的必然性。相互依赖性是社会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基本关系,而相互依赖的内涵,就是相互支持和相互制约,即互相提供资源和互相索取资源。因此,在普遍意义上说,社会子系统之间都有相互控制的关系。然而,不同的社会子系统在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有些子系统的地位与作用更根本一些、更基础一些、更重要一些,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常识。作为上层建筑一个子系统的新闻传播业,其性质、功能必然受制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即使从产业的角度将新闻传播业看作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它的整体发展水平仍然要受制于社会整体的经济基础,作为意识形态的一个子系统,新闻传播业更是受制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制度。因此,“从各系统之间的关系看,新闻事业又往往要受到政治、经济系统的支配。由此,在新闻事业中出现社会控制,乃至于新闻事业成为某一阶段、政党或经济集团的工具,自是势所必然”。
再次,新闻传播业自身的健康发展,特别是新闻自由的合理运用与实现,要求必须进行一定的新闻控制。拥有一定的新闻自由是新闻传播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但是,新闻传播史证明,建立在天赋人权思想基础之上的传统新闻自由理念与实践,将新闻业看成与立法、司法、行政平行的“第四权力”的思想,尽管充满了召唤力,也确实在人类发展史上发挥过巨大的作用和影响,但那种“不加任何限制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了解别人的情况的做法,不可避免地要导致新闻自由的滥用”,必然导致媒体权力的滥用,最终也必然造成新闻传播业的畸形发展,这正是20世纪初在西方新闻界上演过的一幕,也是社会责任理论得以产生的重要根源。因此,作一个全面的考虑就会得出这样的判断:“没有自由的传播是不正常的,同样,传播如果失去适当的有益的控制也是不可想象的。在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控制也就没有自由。”
途径编辑本段回目录
新闻发布会 |
(2)法规控制。法规控制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新闻传播施加的控制。新闻法规是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规约等法律条文的统称。新闻法规多种多样,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新闻专门法规,如新闻出版法、新闻检查法、报刊条例等。二是非专门法规,也称新闻的相关法律,如宪法、刑法、民法、保密法、安全法等法律中有关新闻传播的条文。新闻法规一方面为新闻自由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从法律上对新闻自由给子一定的制约,防止媒介权力的滥用。
(3)政策控制。政策控制就是国家和政党通过制定新闻政策对新闻传播施加的控制。新闻政策是国家和政党对新闻事业制定的指导方针、行为准则和活动规范的统称。新闻政策与新闻法规都是对传播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①新闻法规由立法机构制定,由司法部门执行,新闻政策由行政部门和政党制定并执行。②新闻法规较为稳定,新闻政策则较为灵活,可以从实际出发随机调整,其作用具有阶段性。③当国家新闻法规不健全时,新闻政策兼有新闻法规的作用;当国家有了较健全的新闻法规时,新闻政策仍然对新闻法规起补充和实施细则的作用。因此,新闻政策同新闻法一样,都是对传播行为的统一规范,都是对新闻自由施加的社会控制。
(4)行政控制。行政控制就是国家对新闻事业进行的行政管理。对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大体有如下几个方面:①政府为了行使管理权力,大多制定行政管理条例,强制新闻单位照章行事。②政府设立新闻管理机构,负责对新闻传媒和传播行为进行行政管理。③利用新闻发布会形式,控制新闻信息来源。④出版刊播权和广告经营权的审批。⑤媒体经济的税务管理等等。行政管理也是制约媒介权力的一种形式,是对新闻事业施加社会控制的重要途径。
(5)伦理控制。伦理控制就是通过制定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对新闻媒介施加的控制。新闻职业道德制定后向全社会公布,一方面成为新闻从业者的自律即自我控制的守则,同时也成为社会舆论对媒介行为施加监督的标准。伦理控制不仅是传播主体的自律,同时也是社会对传播主体的他律,是自我规范和强制规范的统一。
限度编辑本段回目录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第一,新闻控制应该是有限度的控制。新闻控制,作为对新闻传播活动的一种支配、管理和“干涉”,应该也必须有其自身的限度或界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写道:思想自由是绝对的,不容干涉,但言论和新闻自由“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有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就是,对新闻自由的控制是必要的,但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控制,超过一定的限度,新闻控制本身就会变成了不合理的。
新闻控制的实质是对新闻自由的控制,因此关于控制的限度问题,实质上考察的主要是新闻控制与新闻自由的关系问题。新闻控制限度的理论含义就是:让新闻自由不要超出它不应超出的范围,防止新闻自由的滥用。因此,新闻控制的内在精神是保护新闻自由的实现,而不是要缩小新闻自由的正当范围。而且,构筑新闻自由边界范围的“篱笆”,是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规范,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约束、限制、干涉都是不合理的控制,这就是现实的新闻控制限度的根本含义。可见,新闻控制的限度与新闻自由的范围在法律上是统一的,有什么样的新闻控制就有什么样的新闻自由。需要进一步深思的问题是:关于新闻自由(同时也是关于新闻控制)的法律规范本身也可能是不合理的,或包含着不合理的成份,既可能出现法律规定过宽从而放纵新闻自由,也可能出现法律规定过严从而限制了正当的新闻自由权利。因而作为学习者、研究者和实践者,既要以历史的态度看待新闻控制,同时也要以批判的眼光对待现实的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和方法,尽力使有关法律规定尽可能达到规律性与目的性的统一,亦即使法律规定既合乎社会实际、合乎社会发展的规律,又合乎人民的意愿、合乎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目标。
第二,防止新闻控制中的“欠度”与“过度”。新闻控制是有限度的,当“限度”是合理的时候,新闻控制就是适度的,而当“限度”是不合理的时候就有可能出现“欠度控制”或“过度控制”的现象(低于合理限度的控制属于欠度控制,高于合理限度的控制属于过度控制,它们都是不适度的控制)。不适度的新闻控制都有可能导致新闻传播业的畸形发展,社会功能的非正常发挥。比如,政治控制的不适度,可能直接损害新闻自由的正常实现,要么滥用,要么缺乏应有的新闻自由;经济控制的不适度,可能使新闻传播活动成为赚钱的工具,成为经济逻辑的奴隶,也可能使新闻业失去运行的血液。而欠度控制容易导致混乱、失缺秩序;过度控制容易导致铁板一块、死水一潭。所以,两种现象都是应该极力避免的。
第三,对新闻控制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和监督。所有的控制者都可以为自己的新闻控制方法找到某种合理的缘由和根据,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新闻控制都是应该的控制、善的控制,而从理论上说,只有应该的控制、善的控制,才是真正合理的、有根据的控制。合理、适度控制的重要性,在于要求人们必须对新闻控制的限度或者说合理性进行评价和监督。然而,这是一个非常实证化、技术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