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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 指职工获得的工资津贴以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有时也指一些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规的收入(区别于“白色收入,黑色收入”)灰色收入”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灰色收入是一个时时需要关注的话题。他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讲,灰色收入与隐性收入一样,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某种“合理存在空间”。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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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 编辑本段回目录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

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
有以下三大倾向:

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

“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

二是谋取方式“集团化”:

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

三是存在氛围“正当化”:

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主要来源 编辑本段回目录

五个最主要的来源: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腐败普遍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收入。

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
一,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

有大量资金脱离了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2005年这部分资金估计约5600亿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巨大(2006年4.5万亿元),投资项目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剥皮、营私舞弊现象严重,漏失巨大。据有些项目的情况,施工单位实际拿到的工程投资还不到工程拨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败普遍存在

据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项大面积调查,全国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企业在每笔贷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和为维持与金融机构“良好借贷关系”的费用合计,相当于贷款额的9%。

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考虑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这种情况,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1万亿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还未计算在内。上述结果在一些企业调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验证。

第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

例如各地党政官员入股煤矿,这些“股权”多是凭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换来的。又以医药业为例,一个时期以来药品审批和流通环节极为混乱,给医药行业和相关权力部门某些人带来了巨额灰色收入。

世界银行2006年进行的中国120城市竞争力调查指出,企业的旅行和娱乐花费可以衡量对政府官员的“非正规支出”(行贿的委婉说法)。这项花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在各地和各类企业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为企业正常支出水平,超过部分作为行贿部分,按2006年全国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销售收入55万亿元计,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约为5000亿元。这可能还只是行贿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现金、存款、实物、信用卡划账、股权赠送等行贿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挂”与其他方式出让的平均

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
地价相差4-5倍,差价每公顷500多万元。除去其中0.5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用“招拍挂”方式,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5400亿元。这成为房地产开发商暴利和权力相关者灰色收入的来源。未采用有价出让方式但进入了市场的土地还未计入。

此外,在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估计地方政府平均每亩获益10万元,合计2080亿元。这部分本该用来补偿失地农民和用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作为地方当期额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严重缺乏监督。

第五,垄断行业收入

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行政性垄断。

以上内容中有数量依据的项目,包括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灰色收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并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灰色收入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法律漏洞编辑本段回目录

“灰色收入”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既与我们的文化传统有关,又与现实的体制机制等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有些行业和领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于整体工资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门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搞创收。

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其中之一便是少数官员的贪污受贿。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期为5年。《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许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败官员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

比如浙江省绍兴的一贪官,因受贿20万元被判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但其灰色收入就达到60万元。原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 年,因有357万多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被判刑4年。路景林对其数百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受贿人民币18万元,4年有期徒刑显然太轻,难以平民愤。

法律中虽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文实际执行缺少可操作性,从而使社会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产生疑虑。对此,广大群众表示愤愤不平,就连司法人员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贪污法》就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现实办案过程中,领导干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显不符,却很少有人被顺藤摸瓜。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早在1998年邀请一批香港记者到沈阳采访时,便露出了自己的“行头腐败”。当众记者津津乐道于慕绥新演讲时,有位香港记者却紧紧盯住了慕市长的一身“行头”:衬衣、领带、西服、皮鞋……全身上下竟然皆是名牌。慕绥新这身“行头”粗略一算,少说也得几万港元。

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等等,轰动了“一阵子”,就变成了先紧后松、事与愿违,甚至背道而驰出现相反的结果。

有效治理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专家学者认为: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反腐败问题上拘泥于“原告举证”等一般法律程序。为制止灰色收入这类腐败现象的蔓延,国家应该采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过本人收入过多的财产,应该由本人举证说明来源,若举不出证据,就应该视为非法所得,给予处罚和没收。

对待政府官员的收入问题,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不存在什么“灰色”、“黄色”!当其支出超出其正当的收入时,一定要有监督机关真正的介入。应该让那些有受贿之嫌的官员拿出证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证据,而不应该让监督机关去找证明其“非法”的证据。

另外,对于灰色收入增长的趋势,政府应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近年来,各级政府正采取一些措施来铲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紧公共财政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收入等等。

对于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经采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了严厉的打击,公安和检察机关也相继开展了各种专项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湖南省为彻底根治领导干部“灰色收入”,打出了一记重拳: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律以贪污论处。款额不满 1000元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记入廉政档案。款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款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先行免职,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灰色收入被指扩大收入差距编辑本段回目录

灰色收入被指扩大收入差距分配失衡问题凸显
法制与新闻2010004期封:灰色收入之辩

  ■ 本刊视点 ■

  在三月中旬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收入分配改革成为热点议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不仅要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在如何分好“蛋糕”中,报告首次提出要“规范灰色收入”,这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的激烈争辩和社会各界的热议。

  虽然在部分代表委员建议下,“规范灰色收入”的表述最终从《政府工作报告》中被删除,但几年前就开始研究灰色收入的学者王小鲁指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分配失衡问题也日益凸显,非市场因素导致的灰色收入问题显著扩大了收入差距,因而,解决好灰色收入问题,是解决国民收入差距过大的一个关键。

  灰色收入之辨

  (本刊记者)仇玉平/文

  争议灰色收入

  民间说法是把合法的工资、奖金等称为“白色收入”,把违法收入称为“黑色收入”,“灰色收入”似乎是一种介于“白”(合法收入)与“黑”(非法收入)之间、说不清道不明的收入,且一直被广为诟病,但它的定义是什么,如何界定,到现在为止,一直未有官方解释。

  因此当《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时,“两会”代表委员很快注意到政府公文中首次出现的“规范灰色收入”这一提法,在3月6日参加小组审议时,他们提出诸多疑问,并纷纷发表看法:什么是灰色收入?它包括哪些方面?是合法还是非法?怎么规范?“规范”是不是意味着肯定?

  湖南岳阳市市民黄兰香的话很有代表性:“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规范灰色收入’。对这一提法,我不太理解。到底怎么界定灰色收入,这种收入又该如何规范呢?”“看到这个提法后,我心里也纳闷,既然是灰色收入,那就不应该存在啊,为什么会是规范呢?”湖南省湘剧院副院长王阳娟一吐内心困惑。

  就连政协副主席和山东省长这样的政界高官也感到十分不解。山东省省长姜大明告诉记者,“现在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应该写个词条,把灰色收入这个词先界定好。”但姜大明对这个概念也没怎么搞清楚:“应该是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收入吧。但具体是什么?有人说是稿费、讲课费。这个我觉得不好说。首先要把概念搞清楚。”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李金华素以直言著称,面对媒体记者何谓“灰色收入”的问题,李金华也表示这个问题没法解释:“我也搞不清楚是个什么概念……确实解释不清楚。”李金华分析说,“灰色收入这个提法早就有了。最早的时候可能有一些人私自讲课,你说他违法也不违法,合法也不合法。要说是中间地带倒可以,但是哪些人属于这个,还解释不清楚”。

  “灰色收入不可否认,它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德云说。在代表委员们看来,要把这个词界定好,重要的是厘清灰色收入的来源问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在审议时指出,在普通人的理解中,灰色收入一般指回扣、红包等半贿赂性质的收入,是不合法收入,不知要如何规范?新疆克拉玛依市市委书记唐健则直言不讳地认为灰色收入是个贬义词,“对腐败分子才说灰色收入啊!实际上老百姓定义的灰色收入指的是带有腐败性质的东西,官方和老百姓的定义是不一样的东西,我认为这就是违规的东西”。

  但不少代表认为灰色收入并不等同于非法收入。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认为,灰色收入可以理解成是公职人员工资之外的收入,如一些感谢费、劳务费、补贴之类的收入。比如,一些单位效益好,它在工资之外又发了很多补贴,这种收入就不够透明和阳光,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实际上,这些收入只是存在一个不合理的问题。但是,这种收入又与贪污受贿截然不同,肯定不能归于非法之列。”武警湖南省总队政治委员赵富栋也表示:“灰色收入有别于白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它并不是指贪污、腐败等非法收入,而是指工资、津贴以外的经济收入,比如稿酬、兼职收入等,这些收入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规,也没有纳税。”

  另一些代表的看法角度独具个性,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认为,最重要的是有没有正式纳税。公民有纳税义务,如果是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不公开、不纳税,就是“灰色收入”。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玉清的看法更为彻底:“我认为,灰色收入应该包括工资之外的所有收入,包括以现金和实物形式存在的各种补贴,都应该纳入税收监管的范畴。”

  什么人才能拥有灰色收入?在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德云看来,这项收入大量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部门,是与职务权力相关的其他收入,本质是权力的衍生物。中国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建忠也认为,“灰色收入”真正的大头在公权寻租的权钱交易中,在垄断行业的不公平获益中。

  灰色收入到底是什么收入?按照惯例,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会对一些新表述提供专门的解释,而“灰色收入”并不在其列。在一片争论声中,3月14日,“两会”各代表团拿到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文中“规范灰色收入”被删除,“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被修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灰色收入这个提法,以后的报告中恐怕还会涉及,但这次只能这么处理,应大家要求删掉,留待以后处理。”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表示,“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这个现象的,但是灰色收入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而是一种口头用语,无法界定其内涵。如果不删掉,容易在公众中引发一些歧义,删掉是为了避免让公众有想象的空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工作报告中没有了这方面的表述,并不意味着不会解决这个问题,应如何规范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这种模糊地带,学术界以后还要继续研究,管理部门也要推动这方面的工作”。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与其引起争议,还不如不用。哪些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如何界定,它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大家都存在严重的争议。汪玉凯认为,尤其是在政府工作报告这种具有权威性的文件中,当灰色收入的界定还不够清晰,尤其是社会存在广泛争议时,还是不要急于使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务院最后接受了一些代表、委员的修改建议,是一种审慎的态度。”

  灰色收入变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认为,灰色收入这个名词目前在实践中很难作出准确的、明确的定义,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这个名词。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邬明安说:“法律上只有合法和非法收入之说。目前,只有公务员或政府官员因受贿、贪污被拘捕后,发现有大量财产来源不明,对超额部分以非法收入论处。”

  如果从其发源进行剖析,灰色收入的确不是一个司法或经济学概念,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用其比喻一种社会现象也许更为合适。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收入分配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单一的计划工资被打破,市场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不管是谁,只要他手中拥有有效用和稀缺资源都能在市场中体现其经济价值。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渠道增多,一种若明若暗的收入便悄然出现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性质上不符合当时合法收入的内涵要求,也不完全属于非法收入的界定范围,其手段超越了法律和政策限制,就形成了所谓的灰色收入。

  有一种普遍的灰色收入,是各阶层工作人员依靠个人知识技能,从事本职工作以外兼职获得的收入,如教授校外讲学、技术人员业余打工,也包括明星、医生走穴等获取的报酬。经济学家厉以宁称之为“非正规就业”。

  从事第二职业带来的灰色收入并不是一个完全的贬义词,甚至在特定阶段具有积极意义,经济学家茅于轼的说法常常被引用:“灰色收入”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灰色收入”当初的出现应该说是个好征兆,它预示着经济开始活跃,个人有了更多发挥、运用自己长处的机会。

  在中国社会转型期,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体制一度并存,一些手握稀缺资源的人,利用某些行业的“双轨制”取得了大量灰色收入,由于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国家对这部分个人收入缺乏有效监管。而在改革中,为了加快步伐产生的交易费用如红包、回扣等灰色收入开始出现,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的基本是默许态度,甚至利润丰厚的赌博、色情服务业当时因监管不严,也构成了灰色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随着1992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的许多灰色收入渐渐成为白色收入,比如农民卖菜卖粮的行为,个人承包行为,也都为社会创造了新的财富。而不少灰色收入也在法规制度的不断建立完善中,变成黑色收入,或者彻底消失了。”林喆教授认为,“灰色收入的定性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灰色收入问题,它的内涵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灰色收入的主流也悄悄产生变异。一类是单位利用权力或职业优势,谋取的貌似合法的收入作为福利和奖金分配的来源,另一类是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取得的各种利益。如基于某种特殊利益关系挂空职领取工资;权力参股、入市,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职权影响,直接或间接借助亲友名义经商,牟取灰色暴利;在职权所及的领域,以介绍业务、劳务、咨询服务等为名收取“业务费”、“咨询费”、“辛苦费”;利用职权制定与己有利的土地政策规定,乱发滥支,进行集团化操作,满足个人或小集团需求。

  不可否认的是,国家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采取资产重组、破产兼并、债转股等措施过程中,一部分国有资产由于操作不透明加之监管不力,其收益也很容易转化为某些人的所谓灰色收入。

  显然,上述灰色收入已经不能说是“灰色”的了。此时,权力作为一种超越生产要素分配的强制力,进行着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灰色收入已经与权力资本化的收入划上了等号。“灰色收入与腐败犯罪,在权利异化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方面是一致的。”林喆教授说。

  而从二十一世纪初至今,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持续解决或化解在市场化过程中遗留的各种问题,如政府的失灵或权力的错配问题,社会分配的不公问题,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等。在此过程中,随着党内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条文的进一步完善,很多的灰色收入业已逐步“变色”。

  中国社会步入市场经济的新阶段,迫切需要对灰色收入进行深入分析。近年来一直研究分配制度的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说:“之所以有灰色收入这个说法,就是因为有些收入没有法律法规对其明确界定,还有大量收入实际上是非法收入,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在实践上无法清楚地认定。”在王小鲁的研究中,“将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统称为灰色收入”。他说,这是因为从宏观层面上研究,确实有大量收入被遗漏了,但是无法区分它是否非法。用这个概念不是为了把它合法化。相反,必须研究,必须提出来,引起社会重视,争取早日解决这个问题。

  违法犯罪的幌子

  在很多研究者看来,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处于社会金字塔的顶端,灰色收入既多,也更容易获取,灰色收入就是不正常的权力和资源状况的外在表现。王小鲁也通过调查发现,一个人的白色收入越高,他可能拥有的灰色收入也就越高,收入越低,赚取灰色收入的可能性越小。“寻租收入只有握有权力的官员才能获得,从泛滥的‘小金库’中瓜分公共利益的多半是某些部门领导,从国企改制中掠夺国资的绝非等闲之辈,从垄断利润中获益的也不是一般社会公众。”有评论这样指出。

  2010年3月,在西部某省一个基层任职的正科级干部“张先生”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称:灰色收入是跟权力挂钩的,并不是每个层级的公务员都能够享受到的,一般至少要科级的局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以上的官员才有,还要是经济好有钱可挖的地方,当然一些实权单位股级干部也会有这样的便利。

  灰色收入“说不清道不明”,甚至“潜伏”地下,真正了解非常困难。流传较广的,是原哈尔滨市常务副市长朱胜文《我的灰色收入》自述:有病住院,别人送来钱物,算不上收受贿赂,也就心安理得地收取,后来“意思”越来越大,住院期间,有人竟送来一个三十万元的红包。

  从官员的自我披露中,其灰色收入状况才能被一窥端倪。原合肥市委副书记许道明、原合肥市商务局局长江黎夫妻俩,2008年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审期间,也曾大曝官场“潜规则”。许道明说:“不算购物卡,光是计划生育奖励,每年有三四千元,外贸每年几千元,郊区区委办、市委办公室不在工资表上,可发不可讲的,每年少说也有几千元。逢年过节每个部门都能给千儿八百的。”江黎也透露“各种收入特别多”:一个是大家都有的,但不在统计表上显示。还有单位内部创收奖,以工会、机关党支部名义发的钱,一概都不算,工资条上也不显示,到香港参加徽商大会,四天时间发了3000港币。江黎特别说明,一些活动发的钱非常多,但“都是奖励一把手,不让别人知道,知道以后就天下大乱了”。

  灰色收入既与文化传统有关,又与现实的体制机制等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有些行业和领域,收入差距很大。在灰色收入的“滋润”下,个别政府官员或垄断企业员工的消费水平明显地高于其工资水平。个别国企高管除百万工资外,还享受着数额惊人、同时也更加隐蔽的各种职务消费,以职务消费之名大肆挥霍浪费国有企业资产。

  因此,接受审判时的官员自我披露,不仅仅是良心发现。这些人的灰色收入远超白色收入,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之间,又常常彼此渗透和互相转换,一旦被查,往往会出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甚至超出认定贪污受贿的数额。

  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517万元,另有480万元无法交代来源,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更是创下了1200万元不明财产的天文数字。而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最高刑期为5年。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刑法》却没有对“不明财产来源罪”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一些腐败官员钻起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

  2010年2月,震动全国的文强案进入最后的审判阶段,文强对于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出异议,“灰色收入部分认定太少”。公诉方称他在担任公安局副局长的十多年时间里,红包收入只有2.4万元。文强说,“远不止这些”,全局几十个下属单位送的礼金一年就有四、五十万元,几年下来也不少。

  文强强调自己“灰色收入”被算少,与朱胜文、许道明江黎夫妇大曝灰色收入很多的说法异曲同工,均期望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最大程度规避自身责任——法律是非黑即白,非白即黑,灰色收入这个概念意味着并不违法。

  可以想象,当“灰色收入”这个筐能够装起越多的贪腐财产,违法者就越容易消减自己所应承担的罪责。事实上,这已成为近年来不少腐败官员普遍采用的一种腐败招数和套路。广东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贪腐长达20年,涉案金额甚至超过文强案,在其漫长而惊人的腐败“业绩”背后暗藏的正是一系列精心设计、极尽“灰色”化的腐败手法——如替人“办事”并不马上受贿,而是逢年过节收“礼物”,通过“时空转换”淡化贪腐痕迹;再如遵行所谓“不主动索要钱财”等权钱交易原则。这些“变形”的“灰色收入”使得叶树养最终也拥有高达千万元的来源不明的财产。

  灰色收入的存在,助长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同时由于法律界定上的相对模糊性,为少数公职人员打擦边球创造了便利,结果积少成多,聚沙成塔,逐渐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贪腐者在主动或被动中,将灰色收入异化为贪腐行为之遮羞布。

  国民收入之差距

  灰色收入滋生腐败和堕落,危害极大,有甚者本身就为犯罪所得,其存在更是对我国收入分配秩序的严峻挑战。从有利于社会财富分配研究的角度看,王小鲁对灰色收入的广义理解和全新定义,无疑具有突破性——有别于传统观点,工资以外的灰色收入可以用隐性收入概括。

  但无论是灰色或者隐性收入,从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的各种统计年鉴中,我们找不到任何关于中国整体这类收入的正式统计数字,有关专家也都表示,目前没有也不可能有这方面的确切数字。

  近几年来,只有从官方的一些统计数字进行再统计,学者们才能有所发现。目前发现最早的相关研究成果出现在2001年,经济学家胡鞍钢当时向媒体披露,经过他的计算,1994年到1998年,我国税收流失、国有经济投资与财政支出流失、黑色经济收入、垄断行业租金合计约为1万亿元左右。这些腐败造成的损失,有相当部分流入个人手中,成为了灰色收入。

  2002年,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任职的李志宁,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2年第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2元,推算出我国城市的普通居民的灰色收入有1.5万亿元。李志宁还发现,2001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3.76万亿元,如减去工资总额1.1万亿—1.2万亿元,以及农民的劳动收入约1万亿元,剩余的恰好也是1.5万亿元左右。

  而我国2002年的灰色收入,由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估算出来,在当年的10万亿社会财富中,“1.3万亿找不到主儿”。而在城市居民3.7万亿的收入中,工资总额约1.2万亿,余下的2.5万亿,除了城市中的个体职业者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等收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约2万亿游离于国家监控之外。

  约1万亿、1.5万亿、2万亿,随着时间推移,灰色收入规模不断扩大,这一现象在之后的相关研究中也得到验证。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带领的课题组,对2005年中国部分居民收入进行了调查,2007年他们发布的结果引起世人震惊:2005年匡算的全国居民收入总额应当是13.5万亿元,而按统计推算只有8.7万亿,前者比后者多出4.8万亿元。

  这些“隐藏的收入”绝大部分都来自于高收入阶层,大部分应当属于灰色收入,这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王小鲁发现,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统计显示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中国实际收入差距要远大于统计显示的水平。

  最近,王小鲁又对2009年居民储蓄和收入数据做了一些初步推算,认为遗漏收入的规模有进一步的扩大趋势。关于这些灰色收入的来源,王小鲁认为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土地收益流失;房地产行业的暴利;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腐败和寻租行为;资源性和垄断性行业超额收入;个人所得税差额巨大,特别是非劳动收入;公共资金管理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存在漏洞导致资金流失。

  王小鲁还对1998年—2009年我国城市居民灰色收入总体情况进行了初步估算:其间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了21.5万亿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同期城乡居民储蓄总额现价累计仅23.6万亿元。王小鲁说:“那在此期间,股市、房市和居民其他投资的资金来自何处?同期,我国商品住宅累计销售14.8万亿元;沪深股市吸纳7万亿—8万亿元;居民的实业投资、债券、期货投资、外汇存款和境外存款等合计至少十几万亿元。这些无法从居民收入和储蓄数据中得到解释。”

  多种迹象表明,近年来不同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高低收入人群之间的差距目前仍在继续扩大。王小鲁指出:“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

  灰色收入问题如何解决?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发展成绩举世瞩目,但收入分配不合理、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开始出现。”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窦中达指出,从前述数据来看,收入分配改革的“牛鼻子”,实际上就是规模巨大的“灰色收入”问题。

  英国诺丁汉大学中国研究所教授、研究主任郑永年撰文指出,灰色收入是中国分配机制的重要弊端。一些企业和政府部门工资单只是名义工资,绝大多数收入是通过各种名义的“补贴”、“奖励”等进账的。这种非货币为主的分配方式首先造成收入差异,其次这种分配是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根源,这种分配毫无规章,权力、政治和社会关系可以决定收入分配的多少。实际上,收入差异和腐败这两者经常是一体的。第三,这种分配机制的另外一个严重结果是国家的税基缩小,各个单位的自行收入再分配很多都是逃避税收的一个机制。

  王小鲁表示:“中国在收入分配体制方面确实存在很大问题,尤其是财税体制。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个人所得税工薪阶层是不可能绕开的,但有些高收入居民的非劳动收入和非工薪收入却常常由于监管体制的不健全,可以轻易地绕开个人所得税环节,这导致了收入高的人反而税率却低了。”

  另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资源分配体制改革滞后,这个关键问题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目前垄断性资源收益分配的核心问题,是没有把资源收益和经营性收益分开。如煤矿,资源收益最后变成了谁采矿谁受益,这就是垄断收益。必须从资源税改革和强化监管制度来解决,否则就会有寻租行为存在,就会产生权力和资本之间的幕后交易,产生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

  “再一个例子,比如说石油企业,石油企业高额的利润导致了社会上一直在炒的垄断企业和非垄断企业的收入存在巨大的差异,当然不光是石油还有其他的垄断企业。那么这么高的石油垄断利润,为什么就应该归石油行业的内部人所有,而不是归社会所有?制度设计上就是空白。”

  王小鲁指出,公共财政和公共资源的分配,在行政管理制度上也存在很多漏洞,导致公共资金的流失,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公共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

  “收入差距不断地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非市场因素导致的,现行的财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的缺陷,与收入差距的扩大直接相关。”王小鲁说,“从这些分析可以看出,制度不健全或存在漏洞,说明一些方面的改革还没有到位。”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史也认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的收入差距扩大有其客观性,但人为地由于体制性因素造成的不公是完全可以改变的事情,由于改革不深入、体制上原因造成的分配不公,就是政府下个阶段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如何消弭灰色收入调整收入分配?不少学者认为核心还在于约束政府权力,抑制权力与金钱的交换;推进要素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让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成为收入的主体。

  王小鲁的建议是:“改革政府管理体制,纠正分配失衡。一是建立规范透明的制度,二是加大监管力量,两手一起抓。”首先需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资源税、垄断利润调节税、国有企业分红、土地流转等这些方面的制度,规范和调整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关系。

  其次建立阳光财政,实现公共资金和资源管理的透明化。只有让老百姓看得到公共财政的运行,能参与监督,能说话,才能够杜绝腐败,杜绝不正之风,杜绝寻租行为、杜绝公共资金的流失。通过透明化,引进社会对公共管理的监督机制,这应该是未来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方面。另外推进垄断部门改革,不断促进垄断行业的竞争,并通过立法、监督,制约垄断行业超额收入的分配。

  王小鲁表示,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会遇到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和阻碍,但越是拖延就越会固化既得利益、强化既得利益集团,使改革阻力越来越大,“必须现在就行动起来,一方面需要中央有决心推动问题的综合解决。另一方面,推进改革还需要有社会共识,需要社会各界对灰色收入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有更清晰的认识,通过改革堵住产生灰色收入的制度漏洞,才能加快扭转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国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不利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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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

[1]《国际经济贸易百科全书》 天津市国际贸易学会编出版社

[2]《工会财务会计百科全书》 银声音像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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