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唐玄宗以前没有客户这一名称﹐但背井离乡逃往外地的人﹐两汉以来历代常有记载﹐通常称为“流庸”﹑“流民”﹑“逃户”﹑“浮户”﹑“浮浪人”﹑“浮客”﹑“浮寄人户”等等﹐他们基本上都是劳动人民。颜师古解释汉代的流庸﹐“谓去其本乡而行﹐为人庸作”﹐杜佑认为隋代的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可见长期以来不少逃亡人民在外地当雇工或佃农﹐唐代也同样如此。“或因人而止﹐或佣力自资”﹑“佣假取给﹐浮窳求”﹐就是指的雇佣和佃作劳动。玄宗开元时﹐正式出现客户称呼以后﹐“浮人”﹑“浮客”等在社会上也仍然没有根绝。
唐代社会上有为数不少的寄庄﹑寄住户﹐离开本地在异乡设置田庄﹐他们是地主。但劳动人民在唐代客户中居大多数﹐他们或逃往宽乡垦殖荒地﹔或在外地买到小块田业进行耕作。唐政府将他们一律收为编户﹐唐玄宗统治时﹐凡是逃户垦殖的地区都就地设立州县﹐在华北﹑特别是在江南﹐不少州县是由逃户所聚而设置的。所有这些被改编为百姓的客户﹐大多是拥有少量田产的小农。
武则天统治末年﹐曾派十道使“括天下亡户”﹐开创了唐玄宗开元九年至十二年(721~724)宇文融出使括户的先例。不过﹐武周时括户准许在一定条件下“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逃户在客居地方固然不乏佃农或雇农﹐但被收编的逃户主要不是他们。宇文融主持的括户是和括田同时进行的。开元十二年括出客户八十余万和相称的田地。有的地方官追求逃户括出的数量﹐甚至把原有土户也作为客户。过去括到逃户﹐附籍即是编户﹐这时出现了附籍客户。括出的新附客户﹐“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所称轻税是每丁交纳一千五百文﹐按时价计算﹐客户每丁要一次交纳相当于租庸调两年的总量﹐实际负担并不轻。开元十八年﹐六年优免期满﹐按照规定﹐所有客户应当与当地百姓一样承担课役。当时裴耀卿上疏认为﹐“若全征课税﹐目击未堪”﹐因此他建议予以分别对待﹐宽乡地区组织客户佃耕官府闲田成为营田民。人多地少的狭乡可将客户移往地多人少的宽乡。在他提此建议之前两年﹐朝廷已下令﹐诸州客户有情愿去缘边州府开垦的一律给予土地﹐裴耀卿再次提出类似建议﹐反映迁徙客户去宽乡实际难以执行。事实上裴耀卿建议后也没有执行。但由此可以看出﹐开元中括出的客户多数仍是具有少量土地的贫困下户。天宝十一载 (752)诏书指出那些“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广置庄田﹐他们“别停客户﹐使其佃食”﹐即招留客户当佃农。可见也有不少客户充当了庄田上的佃农。
安史之乱后﹐代宗宝应元年(762)命令所有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客户“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一律编附当地户籍﹐赋役负担比照原来居民(即土户)减半。代宗大历四年(769)改订户税敕﹐“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一律分两等收税﹐有产“浮客”要分等交税。两伟洳嫉内榉沽丝彼凹翱突木瘵成为十年后两税法对有产客户与土户同样分等纳税的前奏。
德宗建中初实施两税法﹐明确规定“户无土客﹐以见(现)居为簿”﹐纳税多少﹐“以贫富为差”﹐当时全国土户约一百八十万﹐客户约一百三十万。客户和土户同样要按资产多少分等交纳两税。至于无产客户(佃客﹑雇客)虽然继续存在﹐因为不是两税户﹐一般没有正式编入国家户籍。
两税法创始时的“土客”乃是土著户和客籍户之分﹐有的史书记为“主客”。主户按唐律规定都有田宅(法令上﹐均田制下的编户都是有产户)﹐客户是逃亡他乡的客籍户。两税法后交纳两税的客户实际上已经成为主户。但由于赋役严重﹐社会上仍不断产生新的浮逃客户﹐唐文宗诏令规定地方官新旧交替时﹐“仍须分明具见在土客户交付后人”﹐说明土户和客户实际是长期并存。
唐代社会存在的逃户多数是贫困户。唐高宗﹑武则天以来﹐随着土地兼并的迅速发展﹐广占田地的地主官僚需要更多的劳动力从事生产。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历史上早已存在的租佃制成为最通常的生产组织形式。玄宗诏书说他们“别停客户﹐使其佃食”﹐“远近皆然﹐因循亦久”﹐充分说明开元天宝时客户佃食制已有了明显的发展。两税法实施后﹐唐政府不再限制土地兼并﹐于是土地日益集中。唐朝末年﹐有人上书指出﹐民有“五去”﹐其中包括了“势力侵夺”和“降人为客”﹐可见逃户充当佃食客户是普遍的现象。中唐以后﹐随着佃食队伍的日趋扩大﹐唐代客户长期存在的客籍户含义已经一步步趋于消失﹐过去的土客连称逐渐演变为有田产的一方为主户(包括自耕农和地主)﹐没有田产的另一方为客户。自五代时开始﹐逐渐出现了主客对称。
宋 凡属无常产者﹐都划为客户。客户绝大多数是佃户﹐也称佃客﹑地客﹑火佃﹑小客﹑小火﹑旁户等﹐除一部分居于城郭市镇的城市贫民称坊郭客户外﹐绝大多数散居农村﹐赁人之庐﹐居人之地﹐佃人之田以谋生。客户虽与部分三等户﹑四﹑五等户都属农民阶级﹐但它却是这个阶级的最低层(见户等制)。据宋代户口统计﹐客户在总人口中的比数是变动不居的﹐北宋初年约占百分之四十﹐以后逐年下降﹐到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下降到最低点﹐为百分之三十点四﹐以后逐步回升﹐到南宋绍兴末年回升到百分之三十五左右。宋代客户自宋初即已登录在国家版籍上﹐具有国家编户齐民的意义。这与前代“皆注家籍”的部曲﹑客户已经有所不同。在法律上﹐客户地位也有所提高﹐客户被主人伤害致死﹐即使主家是官户﹐也要科罪判刑。客户同主户的依附关系﹐则因地而异。在夔州路﹐客户不能离开主人而他迁﹐随土地的买卖而转移﹐谓之“随田佃客”﹐客户及其妻女都要遭到主人的奴役﹐客户身死﹐其妻亦不能自由改嫁﹐客户同主人具有较为强固的人身依附关系。客户不但遭受主人的奴役﹐同时还要承担主人转嫁来的官府的租庸调﹐负担极为沉重。在实行封建租佃制的广大地区﹐客户同主人结成了封建的契约关系。客户按契约向主人纳租﹐秋收完毕可以离开主人他去﹐在有的地区农隙之时还可为他人雇佣﹐从事贩运等项活动。客户向主户缴纳的地租以产品为主﹐这种产品租有三七分制﹑四六分制和对分制﹐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对分制。在生产发达的太湖流域﹐定额地租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宋代客户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分化﹐其中少数有了一块田园﹐有的上升为主户﹐有的发展成为佃富农﹐有的去做商贩﹐并且成为富商。宋以后﹐人们一般将非土著居民称为客户或“流移客户”﹐但客户不列在政府的户口统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