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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协会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是面向中国互联网界,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限制,是与互联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全国性社团组织;是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民政部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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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现任理事长为中国科协副主席胡启恒院士,现有会员140多个,大部分为团体成员,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信息产业部,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团体成员是从事有关互联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研究院所、高等院校、学术协会以及其它各类组织,他们具有合法的地位并且愿意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遵守协会章程。此外,中国互联网协会还吸纳了一些在中国互联网界有较高影响的个人成员。

宗旨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现任理事长为中国科协副主席胡启恒院士,现有会员140多个,大部分为团体成员,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信息产业部,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团体成员是从事有关互联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研究院所、高等院校、学术协会以及其它各类组织,他们具有合法的地位并且愿意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遵守协会章程。此外,中国互联网协会还吸纳了一些在中国互联网界有较高影响的个人成员。

职责编辑本段回目录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互联网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互联网的发展政策、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互联网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广泛开展互联网学术交流;积极开展互联网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互联网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建立中国互联网基地,研究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新技术;

  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互联网产品的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互联网书刊、声像资料;

  完成政府或协会会员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为顺利开展工作及为会员服务,协会拟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步设立和完善。

组织机构编辑本段回目录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中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至四人,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工作部门: 秘书处 国际合作工作委员会
 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委员会 反垃圾邮件工作委员会
 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 网络科普联盟 
 学术工作委员会 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 
 推广与普及工作委员会 互联网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
 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  宽带P2P应用推进联盟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 。

大事记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1年

 1.2001年5月25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成立。中国科协副主席胡启恒当选为理事长。

2.2001年6月和2002年6月

中国互联网协会分别组团参加第十一届和第十二届国际互联网大会。

  ·2002年

 1.2002年3月26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签约仪式。目前全国已有2000多家互联网企业签约。

 2.2002年5月1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人通过新华社发表声明,表示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发动的网络攻击行为。

 3.2002年11月25日-11月27日

中国互联网大会暨2002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大会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大会主题是:互联网的应用--------呼唤创新。

 4.2002年11月27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与日本及韩国互联网协会共同签署“CJK互联网联盟谅解备忘录”。

  ·2003年

 1.2003年8月8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30多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

 2.2003年8月8日

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组织编写的第一部有关我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的综合性大型研究报告型文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02)卷正式出版。 

 3.2003年8月15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在北京召开反垃圾邮件研讨会,呼吁从立法、行政管理、技术解决和国际合作等多方面解决垃圾邮件问题。这是我国举办的第一次反垃圾邮件专题研讨会,此次会议标志着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反垃圾邮件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4.2003年12月5日-7日

“第二届中国互联网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主题是“透视互联网,迈向‘e’时代”。

 5.2003年12月9日-12月12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唯一代表,应邀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会议)。

    ·2004年

 1.2004年2月18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召开反垃圾邮件立法建议研讨会,发出关于加快“反垃圾邮件立法”进程的倡议。

 2.2004年4月15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与台湾省台北市计算机公商业同业公会在北京共同举办“两岸IPV6座谈”和“反垃圾邮件研讨会”,对两岸交流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2004年4月23日-24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在北京举行了“反垃圾邮件高峰论坛”。

 4.2004年6月10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建立和主办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http://net.china.cn)在北京开通,中国公民均可通过该网站举报中国境内互联网上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5.2004年9月1日-3日

“2004中国互联网大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本次大会的主题是“构建繁荣、诚信的互联网”。在9月3日的闭幕式上,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发布了《坚决抵制网上有害信息的倡议》。

 6.2004年9月2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与美国在线、电子港湾、微软、雅虎等4家美国跨国公司签署了“反垃圾邮件合作谅解备忘录”,同日在中国互联网大会反垃圾邮件高级国际论坛上公布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共电子邮件服务规范》,该规范被国际电信联盟翻译并登载于其网站上。

 7.2004年9月15日

副理事长单位之中的中国三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网易在京正式成立中国无线互联网行业“诚信自律同盟”,并发表宣言。

 8.2004年10月15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主办的“首届中国信息无障碍论坛”在北京召开。

 9.2004年12月10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被评为“全国先进民间组织”,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表彰做出了优异成绩的先进民间组织。 

   ·2005年

 1.2005年2月23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赴台交流洽谈合作代表团访问了我国台湾地区,拜访了台北市电脑商业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与中华电信等台湾著名的企业进行了洽谈。这是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以来第一次在台湾地区开展的两岸交流活动。

 2.2005年2月28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与澳大利亚互联网协会在澳大利亚悉尼签署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和澳大利亚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合作备忘录》。

 3.2005年3月15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无线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发起并联合全国近千家无线信息产品服务提供商(SP),正式拉开“短信3·15”消费维权活动序幕。此举主要是为用户解决短信息退定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4.2005年5月18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5年5月18日举办了主题为“建设人人受益的互联网”的“互联网公益日”活动,并将每年的5月25日设定为“中国互联网公益日”。

 5.2005年9月1日-3日

“2005中国互联网大会”在北京召开,本次大会的主题是“拓展区域合作,把握产业机遇”。会上颁发了“互联网行业自律贡献奖”、“互联网公益企业奖”和“优秀科普网站奖”。

 6.2005年11月16日-18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赴突尼斯参加“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会议)第二阶段会议,并在会议期间举办“Governance for Development”的专题论坛。

 7.2005年12月9日

中国互联网协会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中国第一个在行业内最具代表性的反垃圾邮件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Anti-Spam of Internet Society of China”,英文名称简写为“ASISC”)

章程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中国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Internet Society of China”(简称IS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中国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推动中国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全国性、非赢利,以促进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社会团体,是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民政部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参与国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信息产业部的业务指导,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走民主、自律和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包括:

  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 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开展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单位与国际组织之间观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沟通,加强中国互联网界对互联网国际事务的参与,加强国际间合作与交流,为互联网在全球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年度报告。

  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具体接受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 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四) 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 单位会员

  符合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性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协会有关部门审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签发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

  符合第八条第(一)、(二)、(四)款的个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有关部门审查,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签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做出明确规定);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部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另一部分由省级协会理事长担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根据会务需要,可由常务理事会推举国内外各界支持中国互联网事业的著名人士和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对互联网事业确有实际贡献的若干人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指导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授权,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文件或由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 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将按会费管理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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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互联网协会 http://www.is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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