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二板市场主要是适应成长阶段高科技企业筹资需要而产生的。考虑到高科技行业对于提升一国在知识经济时代竞争力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意识到建设二板市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然而,与主板市场相比,无论二板市场门槛定得有多低,它对资金和经营业绩还是有一定的要求的,上市企业都要经过严格筛选,能够上市的企业只是众多中小高科技企业的一小部分.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处于种子阶段和启动阶段的企业仍面临严重的发展资金不足.因此,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仅依靠二板市场是远远不够的。
那么,除了二板市场以外,高科技产业还有没有其他可挖掘的资金渠道呢?这就首推风险资本,许多国家往往过分强调发展二板市场的重要性,忽视了对风险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其实,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二板市场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在发展二板市场的同时不忽视风险资本市场的培育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就具体阐述一下风险资本和二板市场发展之间相关联的一些问题。
风险资本和二板市场这两者之间并不是孤立发展的,而是相互影响的,片面地单纯发展哪一个方面都不会取得较好的结果,因为从某种角度来看,风险资本和二板市场是相互支持的,缺少哪一方,或者两者发育程度不相协调都可能阻碍另一方的正常发展。
第一.风险资本需要二板市场为其提供有效的退出渠道。
设立二板市场(我国称为创业板市场),让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一方面,拓宽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其加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健全了风险投资机制,完善了证券市场。为了解决我国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困难问题,为我国刚刚起步的风险投资开辟一条新的退渠道,为我国经济发展开拓一个新的增长点。风险资本退出方式有以下4种:一是破产清算。即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失败,则企业的股权变不成股票,应在投资前约定的清算方法进行清算。这时也许收回的资金极少甚至没有。二是上市变现。即创业成功,则企业的股权可变成二板市场的股票,风险投资公司持有的股份一般属于优先股(虽具有法人股的性质),在上市的一年内就可流通。风险投资者可在流通之后的某一最有利的时机,分批抛出股票,收回资金。这时的回报,一般会很丰厚。这也是最富吸引力的退出机制。三是出售股权。企业被收购,风险投资者将自己手中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风险投资者或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这在没有二板市场时,是最常用的退fIj手段。四是回购。企业管理层或企业职工在产业化过程中已获利润或自筹资金赎同风险投资者的股权。
无论从风险角度还是收益角度考虑风险投资的撤出都是以企业出售(即将企业转让给别人)和IPO(Initial Public Ofering)最为合适和有效 没有二板市场以前,我国风险投资主要采用企业被收购的方式实现风险收益。而深圳中小企业创业板的设立为我国风险投资的撤出提供了IPO的方式,当风险投资成功时,风险投资公司通过二板市场以高于原始投资几倍甚至几十倍、几百倍的价格IIJ售其所拥有的股权,获得高额利润,转而投资其他有潜力的项目。如果风险投资不成功,也可以通过二板市场转售其所拥有的股份,以使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因为风险投资主要是以私募形式成立.风险投资机构进行高风险投资的日的不在于对企业股份的占有控制,而是希望在3—5年内把企业培育壮大,通过上市或出售机会获得增值利润变现,进而将资产转向新项目投资以获取继续增值。风险资本的私募和变现撤出路径难寻,没有二板市场的“风险投资损失最小化”的运作机制,仅有的风险资本就难以发挥作为风险资本的正常功能.使风险投资者望而却步。
第二,风险资本为二板市场提供更充足的上市公司后备力量。
同样.二板市场的发展也需要风险资本的支持.虽然许多国家在设立二板市场时都是针对本国的高科技或成长性企业的,但是二板市场上市公司也不是无源之水。对于种子期、肩动期甚至扩张期的大部分企业来说.都不可能通过二板市场来获得企业发展迫切需要的资金。如果没有类似风险资本性质的资金支持,许多高科技和成长性的企业就根本无法启动和继续生存下去,二板市场也就没有充足的上市公司后备力量,造成发展后劲不足,甚至可能陷入有其名无其实的尴尬境地。以欧洲风险资本较为发达的英国为例.风险资本支持的上市公司在LSE(London Stock Exchange)的official list和AIM(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中所占数量不可小看。
第三,风险投资为中小企业争取创业板上市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经济成分呈现多元化态势的今天,不同经济主体在融资中应占据不同位置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经济结构与金融结构的不对称、信贷结构与需求的不对称问题日益暴露出来,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小企业在融资体制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尽管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得到社会各层面的重视,但目前个体私营企业融通资金仍然十分困难。而利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资金是促进中小企业的培育和发展的重要融资路径。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基本特征,一是投资周期长,一般为3—7年;二是除投入资金外,投资者还向投资对象提供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帮助;三是投资者通过投资结束时的股权转让活动获取投资回报。
风险企业在创业之初的运营往往颇不规范,容易导致在细节问题上不符合创业板上市的具体规定。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家配合被投资企业尽早做出企业上市的长远规划,按照创业板上市的有关规定对风险企业进行管理整合,使企业在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创业板上市的要求。风险企业家除了使风险企业满足诸如企业经营期限、资本金规模、企业管理制度等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外,更应该集中精力提升风险企业难以量化的核心竞争力。正是依靠风险投资家将本企业塑造成为处于高成长市场的高成长企业,风险企业才有可能从数不胜数的符合创业板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中胜出,跃入创业板的大门。
风险投资家为风险企业顺利上市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风险企业的创业板上市本质上属于风险企业的资本运营。风险企业家为风险企业。制定的技术开发、市场定位等企业战略属于风险企业的业务经营,业务经营的高成长性或未来可能具有的高成长性是风险企业成功资本运营的基础。风险投资家通过对风险企业的资产重组为风险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或行业内并购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风险投资家也可以凭借在资本市场的关系网络为风险企业扫除一些意想不到的上市障碍。因此,对于部分优秀但缺乏强大资本运营服务的风险企业而言,可以适时引入某些权威风险投资机构的二期风险投资,重点井不在于融资,而主要是借助他们强大的资本运营服务,则往往能够后发而先至,在创业板市场捷足先登。
第四,二板市场开拓了风险投资新的进入渠道,并且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投资的风险。
根据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对资金需求量的不同、风险因素不同、投资者也不同的特点,常把风险投资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技术开发到产品研制。这一阶段资金需求量少,多为政府的开发科技开发基金和大企业集团的创新基金。技术是风险的决定因素,投资者或资助者大都立足于长远利益和社会效益。此阶段,风险资本进入的可能性不大。第二阶段是从产品生产到产业化经营为止。对资金量的需求属中等,资金来源主要靠风险投资公司(包括以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公司和以私人资金为主的投资公司)。在这个阶段,影响风险的因素较多,包括企业自身的技术力量和周边的技术环境、企业的管理水平、市场环境和同行业的竞争等。由于不定因素多,失败概率大,因此风险也大,所以投资者对回报的期望也大,希望能以少数项目的大回报去弥补多数项目的亏损,投资者要求有个合理的退出渠道。第三阶段是从规范化经营到再创新发展。这一阶段所需投资的数量大,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市场需求和竞争优势,不定因素比第二阶段少,风险也比第二阶段小一些,资金来源较广阔,可以是自有资金(因为企业已经盈利了),可以是银行贷款(企业规模已大、资产也多、银行也愿意贷款),还可以通过二板市场上市的形式融资。通常,风险投资在第二阶段开始介入,在第三阶段退出。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运作体系,因此,风险投资难以有效地发挥其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作用,这就造成了“民企找不到钱,风险投资找不到项目”的怪现象。来自一份关于困扰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制约民营经济的因素有80%是“资金缺乏”。以我国民营科技“硅谷”的中关村为例,迄今为止,中关村有6 000多家企业处于创业期,急需大批资金注入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而大批企业投入的大量精力不是科学研究,而是千方百计地去融资。从2001年初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召开的项日推介会来看,数百亿资金很难选择到满意的风险投资项目,最终未能落户中关村。再从外国投资者设立的中国投资基金来看,l992- 1998年间的资本总额达到4O亿美元,但65%的资金投向现有企业的扩张,只有8.1%的资金投向技术产业,而投向科技创业项目或创业企业的资金就很少了。
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随着我国二板市场的设立和运行,无疑为风险投资开拓了更为直接和有效的进人方式。企业在二板上市以后,企业的价值得到市场的承认并且流动性更强,风险投资有了更多的选择权,而且我国实行严格的上市企业资格要求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一是采用核准制,保证上市企业质量。《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采取核准制无疑是明智之举。但是二板所实施的核准制并不完全同于主板。由专家组成的审核委员会采用投票行使表决和避免行政因素的干扰并综合多方面专业意见.较为公正合理.这与单纯的行政机关单独审批相比,核准制向民主制、市场化监管方面迈出了实质的一步。所以,二板市场的核准制并不单纯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是具有市场性质的政府行为。它既考虑到了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又向市场机制靠拢了一步。二是设立保荐人制度,帮助投资者选择高素质企业。我国《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建立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防范和化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第几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首先,就其职责而言,在发起人初次公开招股过程中,保荐人必须尽职调查,以确信:申请人适合在二板上市;上市所有文件所包含的信息准确、完整,不含有误导性陈述;申请人董事认识到他们职责的性质,并能遵守相关规定;申请人董事有必要的知识与经验等。在公司成功上市后,保荐人还必须为公司持续提供有效意见,协助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其次,保荐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诚实信用程度,其承担的是“专家责任”,因而负有高度注意和忠实义务,具体而言,保荐人不仅对公司的成功上市承担担保责任,而且承担监督不力及审核、信息披露不实的责任。三是建立持续、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降低投资风险。《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年披露的规定。”相对主板市场,二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应更为持续而详尽。具体而言,二板上市后,除了履行主板市场规定的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披露:季度及半年业绩报告;在上市时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及其后的头两个财政年度内,发行人应当每半年将上市文件所载业务目标与其后的实际进度进行比较,将比较报告在中报和年报中刊出。四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上市公司自身抗风险能力。首先,引进了西方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优越性在于,独立董事在任职的公司中不担任管理职务,而且在相关利益方面与公司及其经理层没有利害关系,利用其“独立性”,独立董事可以更公正地代表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其次,强化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和责任义务。《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必须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这种对公司管理层稳定的要求,是对公司管理风险的必要控制。
以上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不可确定性和违规操作。对于后期风险投资的进入是十分有利的。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风险资本和二板市场之间存在相互支持的紧密联系,在设立和培育二板市场的同时,万万不能忽视了对风险资本市场的培育,有关方面必须从多方面为风险资本的培育和发展创造条件,力争实现二板市场和风险资本的同步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