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不是多数人统治少数人,不是少数人必须服从多数人,这只是片面的“民主”,“民主”应该是提倡多数人利益的同时也保障少数人的权益,否则就可能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就是“以多数人的名义镇压”。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每个人的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们不能因为少数人的利益而使多数人的利益受损,但同样的,不能为满足多数人的利益,而使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
“多数人的暴力”更值得警惕编辑本段回目录
当白口罩罩住民工陈国芳和张大有的嘴后,他们从广西乘大巴的回乡路发生戏剧性转变:司机及全车乘客误以为他们患严重甲流感,遂在服务区被活生生撵下车“隔离”……12月21日凌晨4时许,执法队员发现,两人正摸黑顺高速公路往家赶。经医生检查,两人患的只是普通感冒。(12月22日《重庆晚报》)
只因被怀疑患上甲流感,两位民工在寒冬的凌晨,被同车的乘客以“集体表决”的方式,赶下了车。请问,谁赋予普通公民将两个合法乘车的公民赶下车的权力?这种利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规则,侵害少数人的正当权益的“多数人的暴力”,值得我们警惕。
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每个人的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们不能因为少数人的利益而使多数人的利益受损,但同样的,不能为满足多数人的不当利益,而使少数人的合权益受侵害。民工陈国芳和张大掏钱买票坐车,从法律而言,这是个受法律保护的乘车合同。然而,只因他们患了感冒,疑似甲流,同车的乘客便通过“民意表决”,将他们赶下车。确实,将他们赶下车,多数人的利益是得到了维护,他们不再受疑似甲流病人传染的威胁,但两个民工的合法权益却受到无情的践踏。
这种“多数人的暴力”往往打着“少数服从多数”、“维护多数人利益”的旗号,貌似公平公正,实则大谬不然。因为这时的多数人的利益,其实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正常范围的利益,是以少数人的利益的牺牲作为代价的,已构成了非法利益。这种多数人的暴力,更具迷惑性,危险也更大。我们要警惕少数人侵害多数人利益,更要警惕多数人打着公众利益的旗号,非法侵害少数人的利益。历史上,就有许多的悲剧是在“多数人的暴力”下发生的。如苏格拉底是在雅典的“民主制度”下被公众的“民主激情”判为死刑的。
要遏制“多数人的暴力”,我们唯有以法律为准绳,以是否合法为唯一的评价标准。
网络舆论谨防“多数人的暴力”编辑本段回目录
最近接连发生数起涉及富人、政府与官员的新闻,如“清洁女工盗窃案”、“嫖幼案”、“女服务员刺死官员”、“公安部刑侦局长说:少数干部成为黑恶势力保护伞”、“杭州飙车撞人案”等,社会舆论也因而热闹起来。传媒与网民不断互动,相互回应。网络舆论犹如滚雪球般扩大了公众对事件的关注,以致原本很平常的交通事故上升为全国人民都非常关注的恶性事故。
网络舆论影响传媒已经不是一回了,但是“杭州飙车撞人案”新闻发生初期,杭州媒体保持惊人的静穆,之后又强力介入的情况,很显然,传媒受到某种力量的控制,但在网络和杭州市外媒体的强大影响下,它们从当初沉默转向强势报道,公众从中看到社会舆论的强大作用。在传播工具如此多元化,信息传递如此迅捷的今天,保持沉默的姿态只能陷入掩耳盗铃的困境,而且众多事实也告诉传播者和宣传政策的掌控者,在突发性事件到来之际,政府、媒体保持沉默,不仅导致问题愈加复杂,使问题更加难以解决,而且会引发公众对媒体、政府的诚信和公正的强烈质疑。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以及传播功能的不断完善,网络愈来愈成为信息的集散地、社会舆论的集中地。网络与传统媒体形成了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关系。从当前许多新闻的后续发展过程来看,网络对传统媒体已经形成了强大的影响。以前传统媒体的把关人作用和话语权受到网络的强烈冲击,逐渐被分散、削弱,并转到一群“乌合之众”的手中。
这群“乌合之众”,涵盖了不同专业、不同年龄、不同阅历的网民。他们构成多样化,专业化程度很高,他们往往能够对某一事件进行专业分析和深入报道,使网民获得更加丰富的信息,从而促使网络评论越来越专业。
当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撞人后,警察根据飙车者的话,断言时速70码,立刻引起公众的强烈质疑,并把这些质疑放到网络,结果引起公众对警察是否秉公处理产生极大的怀疑,再加上早期杭州市媒体保持沉默,更使公众觉得政府有意偏袒富人群体,从而形成了强大的质疑声音,不仅把警察推向了风口浪尖,而且也使杭州市政府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中。
说实话,我对网络舆论所形成的多数人暴力持非常谨慎态度,也对媒体介入案情的调查、报道与质询非常矛盾。一方面,作为普通人,我同情弱者,认为人应该抱有对弱者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我又觉得众多媒体和网络舆论一致把枪口指向某人,对该人不太公平。平心而论,如果飙车者不是富家子弟,而是普遍人,那么公众还会如此激愤吗?现在不仅网民众口一词指责这个飙车者,而且把他与父母的家庭电话、住址、工作等都通过“人肉搜索”公布出来,这已经有点连坐的意味了。公众利用网络这个自由的平台,虽然对政府的公正处理起到了有力的监督作用,但是如果过分使用,就会导致多数人的暴力。这是很值得网民深思的。
造成当前网络舆论强大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民意诉求缺乏宣泄的渠道。人们遇到不公平事,向地方政府投诉,结果常被官员百般拖延,甚至被政府打击报复。他们只好向司法寻求帮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司法常常存在腐败的问题。司法不公导致人们寻求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路都被堵死,只好寻求媒体帮助希望得到申冤,导致媒体承担了许多本来不应承担的责任,造成记者不得不把更多的精力关注社会公平,甚至许多持有正义感的记者在面临弱势群体利益得不到维护时,强行承担“包青天”的角色,对强者一方进行道德审判,甚至司法审判。
记者和媒体必须要有社会良知,要敢于揭露社会的不平事,促进社会公正,但是西方记者一般不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而且西方国家的司法也不允许记者这样做。然而,在我国,因为司法系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导致人们不相信司法公正,相反更相信媒体的报道,所以我们才会看到有强大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媒体的门前排着等待申冤的长队。
如何解决多数人暴力的问题,平衡强者与弱者的权益,使记者和媒体能够释放过多的社会责任,回归平实的报道新闻与评论的轨道上来,一方面寄希望于政府能够更加开明、公正,另一方面也使我们觉得有必要一起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司法系统的改革,真正解决公众的司法救助问题,培养公众理性思考、客观面对事件的精神。
谨防网络反腐极化为“多数人暴力”编辑本段回目录
网络反腐会不会被人利用?
网络因其公开、透明、快捷、影响面广等优势,已迅速取代一些传统举报方式成为新的反腐利器。与此同时,通过网络虚构诬陷他人、散布不实消息,甚至用“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隐私等极端方式,也使网络反腐从诞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一些专家和法律界人士表示,网络反腐如今已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应进行理性的引导和规范。
网络力量高举起新的反腐利剑
公众最愿意用什么渠道参与反腐?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09年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1983人参加)显示,71.5%的人表示自己“会参与反腐”,而“网络曝光”成为公众最愿意选择的参与渠道,接下来依次是:“举报”(58.2%)、“媒体曝光”(53.8%)、“信息公开”(48.0%)、“信访”(30.6%)、“审计”(30.1%)。
与网络上民间自发反腐之踊跃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传统的公民举报的热情却有所降温。尽管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对举报人采取重奖等方式进行鼓励,但在一些地方实名举报的比例还是不断下降。据北京检察机关在2008年“举报宣传周”上披露的消息,2003至2008年5年间,北京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中经群众举报的只占35%,较之本世纪初的近70%显著下滑。
湖南省著名律师秦希燕认为,反腐渠道这一变化,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在证人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在程序上缺乏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并且侧重于被动的事后惩罚,只是在证人遭侵害后才以惩罚犯罪的方式亡羊补牢。
曾任株洲市纪委书记的杨平认为,网络反腐的勃兴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行反腐体系中的某些不足。老百姓对层出不穷的腐败现象深恶痛绝,而传统的举报方式效率低、缺乏监督而且不够畅通,出于对“官官相护”担心,老百姓认为通过官方渠道举报成本高、风险大;而网络渠道具备传播广泛、交流便捷、隐蔽性强、成本低、风险小等特质,因此已越来越多地为民间所接受。而且网络的“放大效应”容易制造轰动、立竿见影,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也能使所揭露的腐败事件尽快进入司法程序。
网络舆论争霸现象不容忽视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金兼斌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公众很难客观评价周围的人和事,但在网络上,因身处陌生语境,人们却可以大胆直言,形成合力,这是网络反腐的生命力所在。但同时,在一些典型的网络反腐案例中网友和媒体的报料,有不少最后都被证伪。
金兼斌说,由于网络具有隐蔽性特点,不排除一些人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捕风捉影,为求达到个人目的而将私人恩怨掺杂到“网络爆料”中,利用网络的力量达成个人打击报复的目的。
此外,网络作为一种“公器”,既能达成反腐的目的,有时也会成为腐败分子“漂白”自己、“抹黑”他人的工具。湖南省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周农告诉半月谈记者,目前社会上已开始出现一种“网络反反腐”苗头。湖南省就曾出现两起典型案例:一是娄底市商务局原党组成员因腐败被查处后,通过网络到处“喊冤”并反诬办案人员;另一起是城步县原县委书记吴艺珍之女吴芳宜开博“替父鸣冤”。周农认为,这两起案例的共同之处是利用一些人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心理,打造“弱者”形象以博取网民同情,进而对司法机关施压并通过“网络审判”干预司法的正常运行。
金兼斌认为,无论是“网络反腐”还是“网络反反腐”,背后折射出的网络“舆论争霸”现象不容忽视。网络民意作为一种“公共舆论”,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被人为操纵的。虽然网络上人人都有平等的话语权,但其“非理性”特征一旦被某些“网络推手”所利用和操控,就很容易形成“多数人暴力”。
湖南省委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主任卿立新分析,网络传播的便捷和无限扩散性质,让现实生活中难以聚合的个体更容易低成本聚集,让过去靠口口相传的信息呈现几何式传播。因此,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群体极化现象变得更为突出。比如在杭州飙车事件、邓玉娇刺死公务员事件、杨佳袭警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湖南省人事厅撞车事件等发生前后,不少网络论坛发布大量非理性的偏激言辞,有些甚至在现实中延伸成更大的危害。因此,如何规避网络群体极化问题,是推进网络反腐过程中急需研究应对的课题。
网络群体极化现象亟须引导规避
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研究发现,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且频繁地沟通,时间久了,就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舆论场。有些人在群体意识下,往往走向极端,或者铸成大错并带来混乱。
湖北网民“我是一个兵”坦言,随着网络力量越来越大,加之现实诉访渠道的高成本,以及确实存在的推诿“踢皮球”问题,一些“伤透了心的”上访者转向网络上访,这样一方面会引发网友关注的叠加效应,另一方面会把自我沉积多年的冤屈放大、引燃。特别是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网络往往成为进一步加剧流言传播的工具。如果政府部门没有及时公布真相,其公信力将大为降低,随之而来的网络群体极化问题则可能存在诸多不可预知和难以控制的因素。
分析网络群体极化现象形成的原因,武汉大学、清华大学的一些新闻传播学和法学专家认为,一方面,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一些人在个体身份模糊的状态下沉浸于一种“法不责众”的群体心理;另一方面,带有“网络黑社会”性质的网络推手、网络打手或者网络“意见领袖”对网络事件推波助澜,甚至控制网络事件使之朝着某个预定的轨道发展。
除此之外,推动网络群体极化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在某一网站所聚集的网民具有较大的同质性,从而获得网络群体认同感。因为没有人知道网络群体的确切规模,置身其中的人往往倾向于把意见群体的力量夸大,从而完成自我肯定。并且这种自我肯定还会很快地复制,以致事实本身常常被淹没于口水之中,导致情绪型舆论在网络中不断扩张。比如杨佳袭警案,网络论坛中很少有对6位无辜警察的哀悼,相反,却有很多人为杀人凶手叫好,甚至把杨佳称为“大侠”。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多数人认为警察的生命同样是宝贵的,杨佳袭警这种暴力维权是偏激的、伤害无辜的。但是当他们看见网络论坛中大多数网民在为杨佳叫好,理性的声音却遭到谩骂时,便选择了沉默,把想要说的话都咽了回去。
北京陈默网络危机公关机构首席策略官陈默、社会心理学博士陈阳等人分析说,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的“导火索”往往是同情弱势群体、仇富仇官和憎恶贪污腐败的混合心理。正确地看待和思考这些偏激言论,有助于执政党在“网络问政”平台中把握社会民生导向、政治制度改革的方向,同时也能使网络起到社会情绪的“疏导器”和“减压阀”作用。
理性引导网民热情,制度规范网络反腐
“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把握得好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握不好也可能成为影响和谐稳定的策源地。”在全国率先“试水”网络反腐的株洲市原纪委书记杨平认为,要实现民间反腐与制度反腐进行有效对接,还要让网民反腐的热情和积极性找到制度化出口。
“事实上,网络反腐完全可以作为现有反腐途径的一种补充与创新。”杨平说。在株洲任纪委书记时,杨平曾与湖南红网合作建立了“株洲网络反腐中心”。通过这一平台,纪检干部可以以发帖、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网上举报人保持密切联系。株洲市还对“网络举报”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纪检部门必须在3天内确定是否受理,3个月内必须公告处理结果。这种“网上举报、网下查处、网上公布”的反腐方式得到了网民的热情支持。
网络反腐的制度化,还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来支持。秦希燕等法律界人士认为,网络反腐目前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必须尽快推进网络法规的出台,在保障言论自由度的情况下、明确网民的法律责任,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防范“网络推手”的恶意炒作。
与此同时,网络反腐也应注重对举报人的保护。专家认为,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升级,网络表达的“百无禁忌”也越来越受到约束,网络的“匿名”优势特征伴随着技术的进步也逐渐瓦解,这一方面有利于网络规范化,但同时也消解了公众进行网络监督舆论的积极性和勇气,削弱网络反腐的民众基础和力度。
此外,加强对网民的道德自律教育也十分必要。网络反腐既应从制度层面规范,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在网上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的惩罚性制度,又要引导网民做守法网民、道德网民、知性网民,在没有准确信息和成熟的思考之前可以静观事态发展,少发帖或迟发帖,以免为“网络推手”利用。
网络群体极化事件发生后,政府或相关的当事人和权威部门要及时、全面地公布真相,不能“缺席、失语、妄语”,首先在网络上要积极引导舆论,防止谣言四起。同时发挥传统媒体的权威优势,在新闻发布上及时跟进,发布真实信息和相关评论以引导舆论,使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消失在萌芽中。记者谭剑、陈晓虎、傅琰报道,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http://news.xinhuanet.com/lianzheng/2010-05/31/c_12159728_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