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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鼎立法则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三强鼎立法则
三强鼎立法则
三强鼎立法则是由Jagdish Sheth和Rajendra Sisodia提出的。他们认为:每一个行业发展到最后都会形成由三个大公司所霸占的局面,这就是他们提出的“三强鼎立法则”(Rule of Three)。在现实中,绝大多数的行业发展到最后,都不由形成这种“三足鼎立”的局面。有证据显示,这些市场三强最终能够占据到70%—90%的市场份额。这一理论亦提及那些三强外的企业,不管是市场的全面手,还是专业化公司,他们扎根于自己的细分市场,最终也能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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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释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当大家检阅各个行业的明星企业的时候,从航空业的联合、美洲和三角洲,到快餐业的麦当劳汉堡王温迪斯,会发现,“3”确实是一个不可思议的数字。其他运气好的公司,在自己的利基市场上分得一杯羹,运气差的则徘徊挣扎于大众化专业化的鸿沟之间,看不到未来。

三强鼎立法则愈强愈存
愈强愈存

三强鼎立法则解释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由3家大公司主宰行业、其他中小公司服务专业化细分市场的局面,并且指出了如何据此决定企业发展战略。在现实中,绝大多数的行业发展到最后,都不由形成这种“三足鼎立”的局面。有证据显示,这些市场三强最终能够占据到70%—90%的市场份额。这一理论亦提及那些三强外的企业,不管是市场的全面手,还是专业化公司,他们扎根于自己的细分市场,最终也能取得成功。然而,一旦他们的经营战略发生偏颇,则很容易陷入绝境。

经典案例编辑本段回目录

三强鼎立法则强中自有强中手
强中自有强中手
两位美国教授Rajendra Sisodia和Jagdish Sheth,围绕着“三强鼎立法则”进行了一系列的经验研究和实证调查,基于数年时间、对上百家美国全国性大公司和地方性中小公司的研究,Sisodia和Sheth发现,每一个市场确实都被三个市场领袖主宰着,围绕着这三大员的其他公司,要么在某一利基产品(Niche Product)上取得优势(如生产高端音响设备),要么在某一利基市场(Niche Market)上取得成功(如专门为职业女性提供时尚用品)。Sisodia和Sheth说,大多数市场看起来就像一个大型购物中心,各种各样的专卖店拱卫着几家大商场

追根溯源编辑本段回目录

三强鼎立法则三国鼎立
三国鼎立
追究其文化背景,古今中外都存在Rule of Three,直译为“三法则”,事必有三,以三段、三次、三个形式出现的事物更引人注目、说服力更强,同时又不失简洁。 《说文》中这样解释“三”字:三,天地人之道也。从三数”。老子说,“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三字的厉害可见一斑。在中国成语中含有“三”字的成语数目高达300多个,低于含有“一”字的成语数目(“一”毕竟是第一),但远远高于含有其他数字的成语。举几个例子,你走在大街上你会碰见很多很多人,但是你只会对自己说“三人行必有我师”;三人中你居然遇上了一位老友,你会说“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如果遇上了一位大师,你会激动地说“三生有幸”;如果你遇到了一位同事,你们可能“三句话不离本行”;做错了事你会“三省吾身”,为自己“约法三章”……。

回想一下,中国历史上多少朝代都如过眼烟云,三皇五帝多了去了,但是唯独“魏”、“蜀”、“吴”这三国妇孺皆知,耳熟能详。这当然是因为小说《三国演义》 ,但是为什么《三国演义》这么流行?因为正好三足鼎立,还有刘关张的桃园三结义,刘备三顾茅庐,不多,也不少,恰到好处的精彩(谁记得《东周列国志》到底有多少诸侯国、多少英雄?)。文学作品中的“三”现象不是偶然的,在西方,也有一些含有三字而且脍炙人口的文学作品,比如大仲马《三个火枪手》 (Les Trois Mousquetaires)、 《三只小猪》 (The Three Little Pigs,西方儿童故事,这三只小猪在台湾民进党当政时还被奉为“成语”)、 《三只小熊》 (The Three Bears,西方儿童故事)、 《活宝三人组》 (The Three Stooges,美国喜剧)等。西方作家也有个与“三”有关的创作规律,他们认为某个故事情节重复三次就可以使读者进入pattern recognition(模式识别)的状态,所以耶稣被钉死必定是第三天复活,灰姑娘也一定要去三次舞会。其实这个规律也是中西贯通的,君不见,“昔孟母、择邻处”也是搬了三次家才达到了目的。

从逻辑上说,“三”也是个必不可少的。苏格拉底说过:“所有人都是要死的,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要死的。”这就是逻辑“三段论”,它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出发,推出一个新性质判断的推理。上面的例子就是两个包含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和判断为前提,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三段论。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三个项:大项———用P表示,中项———用S表示,小项———用M表示。在三段论的三个项中,有两个作为推断依据,他们包含着一个共同的判断,他们做为前提条件。包含大项的前提是大前提,包含小项的是小前提。所有的M都要P,S是M,所以,S要P。在商场也有“三强鼎立法则”(两位美国教授Jagdish Sheth和Rajendra Sisodia的理论)。

实践运用编辑本段回目录

三强鼎立法则做强自己
做强自己
各种规模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这一法则来制定相应的竞争战略首先,企业家必须走出资本扩张与英雄情结的纠葛,尊重竞争规则。形势比人强,任何人,无论怎样强势,如果逆势而动都会付出代价。在资本扩张中,“一分钱憋死英雄汉”,仅有英雄情结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其次,在市场拼搏应当坚持“竞合”之路,正确处理道与术的关系。早就有人指出,市场经济进入了“竞合”时代,在遵守市场规则,符合商业规范的前提下竞争,本身就是一种合作。整合之道当然要讲究策略之术,但是如果破坏了即定的规则和规范,唇亡齿寒将在所难免,在同类身受其害之后,当然会轮到他自己。再次,实践“数一数二”的目标要循序渐进,根据实力积小胜为大胜。遵守“三强鼎立法则”不等于安于现状,努力实现“数一数二”的战略目标才是进入和保持行业前三名的不竭动力。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要在既定的资本模式、运营模式、行销模式中循序渐进,积小胜为大胜,而不能在商业模式中跳来跳去,以免在精力分散中留下破绽。

存在优点编辑本段回目录

符合粗略却简单适用的大拇指原则

三强鼎立法则不变则变
不变则变

同时关注公司及其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

帮助中小公司在陷入绝境前找到变革之法。

在商场,两位美国教授Jagdish Sheth和Rajendra Sisodia一系列的经验研究和实证调查,基于数年时间、对上百家美国全国性大公司和地方性中小公司的研究,发现每一个市场确实都被三个市场领袖主宰着,围绕着这三大员的其他公司,要么在某一利基产品(Niche Product)上取得优势(如生产高端音响设备),要么在某一利基市场(Niche Market)上取得成功(如专门为职业女性提供时尚用品)。

具有局限编辑本段回目录

无法对很多例外情况进行解释。可能存有其他影响因素,需要进一步探讨。有些人认为,根本不存在这个神奇的“3”,在美国各个行业造成三强鼎立的原因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其应用范围同样有限。对于欧盟来说,也许“四强鼎立”更为适宜。

应当指出,“三强鼎立法则”并不是绝对的,一个行业的强手并非总是不多不少刚好三个,“三强”的主体也不可能总是固定的,但是总有前三强存在。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之后,必须放弃在一个非垄断行业一统“天下”的努力。前三强的鼎立,有利于竞争,也有利于职业经理人施展自己的才华。相反,一旦强劲的竞争对手沉寂下去,那很可能意味着自身竞争价值的丧失。一个成熟的企业,只有在竞合中方能保持“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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