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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版权法与因特网(套装上下册)》作者米哈·菲彻尔博士自1985年开始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作,先后担任版权部部长以及负责版权事务的助理总干事。
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任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博士所言,“鉴于菲彻尔博士在20世纪最后25年中密切参与了所有重要的国际版权制度的发展活动,在筹备和缔结”因特网条约“的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版权法与因特网(套装上下册)》具有独一无二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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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米哈依·菲彻尔博士,匈牙利版权委员会主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助理总干事。先后担任匈牙利版权局副局长、局长,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副主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部部长以及负责版权事务的助理总干事。在筹备、谈判以及缔结“因特网条约”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著有《版权与相关权的集体管理》、《WIPO管理的版权与相关权条约指南及版权与相关权术语汇编》、《版权法与因特网》等著作。菲彻尔博士能讲英文、法文、匈牙利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并能阅读德文、意大利文和葡萄牙文。
译者及校者简介:
郭寿康,男,1926年出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与邻接权讲座教授,(澳)迪肯大学兼任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培训训中心名誉教授,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万勇,男,1981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斯一普朗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与税法研究所访问学者。在困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被SSCl收录三篇。译著有《WIPO因特嘲条约评注》。
相靖,女,1970年出生,对外经济贸易人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1994-2002年在中陶外文局《今日中国》杂志社英文部工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泽著有《剑桥高级应用语法》、《WIPO因特网条约评注》等。
目录编辑本段回目录
作者中译本序
英文版序
前言
第一部分 1971年以后版权与相关权国际规范的发展
第一章 1971年至1996年间的国际版权与相关权翻度:“指导发展”与出现的新规范
A.“指导发展”时期
B.GATT和WIPO同时开展的筹备工作,以及TRIPs协定的缔结
C.TRIPs协定缔结以后及“数字议程”的出现,筹备工作加速进行
第二章 外交会议
A.引言
B.举步维艰、久拖不决的外交会议
C.制定“专门协定”的外交会议
D.TRIPs协定对外交会议的积极与消极影响
E.形成“议定声明”的外交会议
F.以欧共体为中心的外交会议
G.未完成任务的外交会议
第二部分数字议程
第三章 “数字议程”——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
A.历史背景
B.“指导发展”时期
C.召开外交会议之前的筹备工作
D.外交会议
第四章 “数字议程”——适用于交互式传输的权利:“伞形解决方案”
A.引言
B.历史背景:发行权
C.历史背景:向公众传播权(以及其他类似的与复制无关的权利)
D.历史背景:“提供”的含义
E.“指导发展”时期
F.外交会议召开之前的筹备工作
G.外交会议
第五章 “数字议程”——数字环境下的限制与例外
A.术语和范围
R历史背景
C.“指导发展”时期
D.召开外交会议之前的筹备工作
E.外交
第六章 “数字议程”——技术保护措施和
第三部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评析
第七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实质性条款
第八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嗣品条约)(WPPT)的实质性条
第九章 WCT和WPPT的行政条款和最后条
第四部分 外交会议之后的发展
第十章 加人WCT和WPPT以及继续“未完成的工作”
附录
附录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纵版权条约(WCT)
附录二 关于《政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议定声明
附录三 世界知识产权组纵表演和录爵制品条约(WPPT)
附录四 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纵表演和录音制黼条约》的议定声明
附录五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附录六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附录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节选)
附录八 索引
序言编辑本段回目录
文摘编辑本段回目录
(1)引言
(a)基础:伯尔尼/罗马制度
1.0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自1886年缔结以后,到”孪生修订”(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和1971年在巴黎进行的修订)发生以前,通常都是很有规律地修汀:基本上每20年修订一次——1896年在巴黎、1908年在柏林、1928年在罗马、1948年在布鲁塞尔进行修订。一般而言,召开《伯尔尼公约》修订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新技术的发展(例如录音技术、摄影技术、无线电广播技术、电影技术、电视技术)。
1961年,国际社会在罗马缔结了相关权(或邻接权)领域的第一个具有“先驱性质”的条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该条约迄今为止,还从未修订过。不过,自它缔结之后,国际社会在相关权领域又缔结了另外两个条约:1971年日内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以下简称《录音制品公约》)o以及《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以下简称《卫星公约》)。缔结这两个条约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因为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普通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使得这些国家无法加入《罗马公约》。此外,缔结这两个条约,还为了解决一些特殊问题:打击日益泛滥的录音制品的盗版行为,以及非法截取和传播通信卫星传输的节目信号的行为(这电是一种盗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