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缔约各方应将本公约所附《比荷卢统一商标法》,以其一种或两种原本,列入各国的国内法律;并应设置一个称为“比荷卢商标局”的各国的共同行政机构。第二条统一法的实施,由缔约各方协商同意,经第三条所规定的比荷卢商标局执行处审订的施行细则和该处制订的管理章程来保证贯彻。该细则和章程在各国具有和国内法同等的约束力。该细则和章程应在缔约各方的政府公报中公布。第三条比荷卢商标局受权执行统一法及细则和章程。商标局由缔约各方指派的一名行政官员和一名副职组成的执行处领导。执行处主席每年推选一次。第四条执行处处理比[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