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统一合伙法与英国表见合伙的发展相似,早在美国《统一合伙法》被各州接纳为法律之前,美国的许多州法院已经经常地通过判例表明他们的观点:某些人虽然就其内部关系来说彼此不是合伙人,但如果他们对外表明自己是合伙人,那么这些人是“相对于第三人的合伙人”,要承担合伙人的责任。美国1907年《统一合伙法》对这一思想作了发展与完善。其内容与英国合伙法的相应规定大致相同,只是在责任承担上规定得更为具体、详细。 构成要素英美表见合伙是建立在禁止反言原则之上的。关于什么是禁止反言原则,英美法中至[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