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契约论中国在行政契约的定义上,选用了德国法制,这从第一百三十五条,可看出。若从德国法制来看,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的差别,可能真的只是标的的不同,这也就是一般学者所谓的原则上以作为区分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的标准,例外时才辅以加以衡量。除了契约标的不同外,似乎看不出来它在其它层面与私法契约有什么太大的不同。因而若用德国法制来定义行政契约的范围,实在没有多大的实益,只不过是把某些契约标上之名,交由行政法院处理罢了。争讼途径 民事诉讼1.新旧法变迁 在没有修正行政诉讼法以前,因为只有撤销诉讼[阅读全文]